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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1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天等县尊尚农业贸易有限公司、廖国强、廖俊霖、冼国强、梁小龙:

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等县尊尚农业贸易有限公司、廖国强、廖俊霖、冼国强、梁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桂1425民初332号。本案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天等县尊尚农业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 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廖国强、廖俊霖对天等县尊尚农业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权属被告廖俊霖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11号新加坡城高层1号商住楼2号商住楼3号商住楼273号商铺、275号商铺、277号商铺、279号商铺、281号商铺、283号商铺、285号商铺、287号商铺、289号商铺、296号商铺、298号商铺、300号商铺、302号商铺、304号商铺、372号商铺、374号商铺、376号商铺、377号商铺、378号商铺、379号商铺、380号商铺、381号商铺、382号商铺、383号商铺、384号商铺、385号商铺、386号商铺、387号商铺、388号商铺、389号商铺、390号商铺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权属被告冼国强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11号新加坡城高层1号商住楼2号商住楼3号商住楼286号商铺、284号商铺、282号商铺、280号商铺、278号商铺、276号商铺、274号商铺、288号商铺、290号商铺、292号商铺、294号商铺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权属被告梁小龙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11号新加坡城高层1号商住楼2号商住楼3号商住楼291号商铺、293号商铺、366号商铺、368号商铺、370号商铺、375号商铺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等费用全部由上述五被告承担。因天等县尊尚农业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无法查找到公司,廖国强、廖俊霖、冼国强、梁小龙外出住址不详。现依法向公司及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8月31日下午4时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5时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宣判。如不服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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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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