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扈少云:
原告王乃真诉被告扈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桂1425民初336号。本案原告王乃真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扈少云支付劳务报酬16 6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扈少云承担。因扈少云外出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8月31日下午3时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5时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宣判。如不服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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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