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二夫”背后的荒唐事
——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天等县天等镇一外嫁女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惊讶发现自己存在重婚记录。而她这一名义上的“丈夫”不是别人,就是自己的姐夫。
经过询问,她才知道,当年自己的姐姐在与姐夫林风结婚时由于丢失了身份证,情急之下,姐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天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
为了消除这段“重婚记录”,妹妹韦小妹将天等县民政局起诉至天等县人民法院。天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后,判决撤销天等县民政局于2008年9月为韦小妹和林风作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10月15日,这一判决结果正式生效。
“一妻二夫”,皆因姐姐冒用妹妹身份证登记结婚
“要不是要迁户口,我都不知道自己有重婚记录……”在法庭上,天等县天等镇村民韦小妹激动不已。
2016年,韦小妹与丈夫阿结合计着买房,而买房需要韦小妹将本人户口迁到丈夫阿结的所在地。然而就在韦小妹带着一大叠资料办理迁户口手续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一席话把她惊得目瞪口呆。原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后告诉她,她的身份证有两条结婚登记信息,无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端又多出一个“丈夫”,这让韦小妹既气愤又有些哭笑不得。而更让韦小妹意外的是,她的这个“丈夫”竟是自己的姐夫林风。于是韦小妹赶紧联系姐姐韦大妹追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韦大妹羞愧道出实情,她2008年9月与自己的丈夫林风准备结婚时,丢失了身份证。情急之下,她私自冒用妹妹韦小妹的身份证与丈夫林风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
然而,韦小妹早在2007年10月就与自己的丈夫阿结在陆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育有小孩。直到韦小妹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才发现了自己有着这样一段存在近10年的“重婚记录”。
院长主办该案,民政局局长出庭,成该县近两年来首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
为了消除这条重婚记录,韦小妹与韦大妹多次找到天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请求撤销其错误登记。但由于天等县民政局没有自行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接待人员建议由法院作出裁决。
今年8月3日,韦小妹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天等县民政局为其与姐夫林风作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
“这个错误的婚姻登记给我和家庭都带来了太多的苦恼和不便”,韦小妹说。
在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天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高文任审判长,被告天等县民政局局长赵志干作为单位法人代表出庭应诉,系该院近两年来首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
韦小妹的姐姐韦大妹与其丈夫林风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2010年之前,婚姻登记信息还没有实现联网,仅靠人工识别很难杜绝一人重复登记的现象”,在庭审时,被告天等县民政局代表阐述道。
法院依法审理,“一妻二夫”荒唐剧终落帷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男、女双方本人真实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对到场的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查证。本案中,天等县民政局在行使婚姻登记行为过程中,虽已对申请人韦大妹、林风提交证件等进行审查,但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审查中无法辨明韦小妹及第三人韦大妹真实相貌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照片的差异,未发现韦小妹身份证件信息被冒用和其本人未亲自到场的真实情况,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韦大妹隐瞒、冒用身份证过错行为,导致被告作出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造成婚姻登记名义主体与实际婚姻生活主体不一致,同时导致韦小妹名下至今登记两本不同的结婚证,这与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明显相悖。
虽然天等县民政局的颁证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但违反了恪尽审查义务。原告韦小妹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天等县民政局于2008年9月为韦小妹和林风作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这起“一妻二夫”的荒唐剧终于落下了帷幕。
主审法官黄高文表示,公民应该妥善保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也要杜绝私用、冒用、盗用他人的身份证等信息来办理结婚证等事宜,这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对自己进行婚姻登记、迁移户口、孩子上学等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麻烦和不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