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龙斌、梁利萍:
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八尊商贸有限公司、龙斌、梁利萍、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桂142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被告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在期限内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2017)桂142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进行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15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