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祝远彬、卢海芳:
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祝远彬、卢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住址不详,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42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祝远彬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 000 000.00元及利息;2、祝远彬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41 794.01元;3、卢海芳对上述判决一、二项应由祝远彬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祝远彬、卢海芳用于抵押,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5号楼5-1611号房产(邕房权证字第02466142号、邕房他证字第469182号)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张贴)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