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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1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告

广西桂崇农业有限公司、许勇、许运秋、许强、余世琼:

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崇农业有限公司、许勇、许运秋、许强、余世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住址不详,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42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广西桂崇农业有限公司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 939990.08元及利息;2、广西桂崇农业有限公司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 074 129.33元;3、许勇、许运秋、许强对上述判决一、二项应由广西桂崇农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余世琼用于抵押,位于藤县藤州镇纯平村松塘组天堂岭的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藤国用(2011)第110147号、藤国用(2011)第110149号、藤国用(2011)第110151号、藤国用(2011)第110152号]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张贴)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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