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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调查报告
作者:宁敬森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7日 16:36
??????近年来,天等县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协调案件的新方法、新思路,把确实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协调力度,力求案件圆满解决,从而妥善化解行政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2009年至2013年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3年4月,该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23件,经过协调方式解决的有15件,协调处理解决比例达到65.2%。具体情况如下:2009年共受理行政案件5件,协调处理2件,占40%;2010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1件,协调处理8件,占72.7%;2011年共受理行政案件2件,协调处理2件,占100%;2012年共受理行政案件5件,协调处理3件,占60%。从数据上可以得出结论,该院近年来行政诉讼中,以行政协调方式结案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这就说明该院在行政协调方面的新方法、新方式较为得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效果显著。

?????二、行政诉讼协调主要做法和经验

?????1.领导重视,形成工作一盘棋,增强行政协调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院党组高度重视行政协调工作,将行政协调工作纳入到审判工作大局去谋划、去推进,以广西区高院和崇左市中院绩效考评的总体布局的高度为出发点,每年将行政协调撤诉率作为重要的指标并列入行政审判工作年终绩效考评的范围,奖优罚劣。因此,行政庭审判法官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行政诉讼中行政协调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探索行政协调工作新机制、新方法,有效地提高行政协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将行政诉讼行政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诉讼始终。尤其是对一些影响较广泛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由院长作为负责人,分管领导亲自抓,由领导亲自出面参与协调,通过领导带动行政协调工作的深入开展。

?????2.建章立制,将行政协调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建立与行政机关的良好沟通机制,是做好行政协调工作的关键。为此,该院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制定与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联系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搭建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和双方对话交流平台。一是建立沟通联系制度。通过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发送信息、简报,发出征询意见函,情况反映函等形式,与行政部门讨论行政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分析困难,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反馈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审判、执行等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行政部门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实行回复行政机关咨询制度。当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遇到疑难问题,事先向行政庭法官咨询时,行政庭给予及时答复,提出参考意见,提供指导性建议。如拿捏不准的,可与行政机关一起向上级法院咨询。该院实施这一制度后,进一步密切了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深化了共识,增强双方理解与互信。三是实行事后答疑制度。行政庭对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并非一判了事,而是当行政机关对行政判决、裁定有疑问或异议时,给予行政机关详细的释法答疑,使行政机关消除疑虑,服从判决。四是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培训。为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该院应行政机关的要求,不定时地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程序、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帮助提高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3.探索方法,灵活运用,千方百计促成协调

????我院把协调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纠纷的首选,将协调贯穿于整个行政诉讼过程始终,只要有协调的可能,就会尽一切努力,决不轻言放弃。积极探索协调方法,根据不同的案情,灵活运用。主要方法有:

?????一是根据事实,辨法析理,化解矛盾。查清事实,释明法律,是做好协调工作的前提。行政诉讼中往往有当事人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未了解或者对法律有关规定存在偏差而产生误区。因此,正确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针对案件事实,释明法律依据,对做好协调工作具有决定性意义。这样才能使双方消除误会,促使当事人接受协调,最终达到协调处理的目的。如原告农某某等六人不服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案。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原告农某某等十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天等县规划区中山街中山公园旁原华隆乡兽医站国有土地上非法建房,占地面积为670平方米,基础工程建设基本完成,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农某某等十人做出限期自行将违法建设的基础工程拆除的处罚决定。该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经实地核实并查证,发现涉诉的基础工程占地面积仅为232.2平方米。案件主办人多次与被告通报、协调,被告在进一步实地测量后,也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合议庭经过对各方当事人做好思想工作,释明法律,提出协调方案,结果被告本着自行纠错的态度,撤销了对农某某等十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农某某等六人表示理解,并自动提出撤诉申请。

?????二是因势利导,因案制宜,促成协调。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仅存在合理性问题时,就会因案制宜,以解决合理性问题为工作重心,展开行政和解,因势利导,抓住各种有利因素,把握时机,多点出击,有效促使当事人接受协调方案。首先,一边向行政相对人做好释法工作,使其认识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仅存在一些瑕疵或不尽公平之处,法院是不能简单判决撤销。一边又向行政机关指出其行政行为的不合理之处,会影响其执法效果等,经过工作,敦促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充分协商,各退一步,找到利益平衡点,达成共识。如原告黄某某不服被告天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处理决定一案。原告黄某某将从天等县某超市以每瓶860元的价格购进的?“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白酒摆在自己经营的商店销售,销售价为每瓶1519元。该两瓶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员现场鉴定为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查获时该2瓶白酒未售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认定原告黄某某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行为,鉴于原告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且原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故决定对原告从轻处以2500元的处罚。原告黄某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合议庭针对案件事实对双方进行了协调,即对原告作了法律解释,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行为,虽未销售出去,社会影响不大,但仍承担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应该接受行政处罚。同时建议被告充分考虑因原告购买“贵州茅台”时对属于侵权白酒的事实不知情,只不过摆在自家的门店的酒柜内,未销售的事实,罚款过高对原告未不尽合理,建议减少对原告的罚款数额。最后,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同,经过充分磋商,被告决定减少对原告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原告自动交清了罚款,达到了协调目的。

??????三是紧扣诉求,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以最终解决当事人纠纷为目标,不简单下判,不激化矛盾,围绕诉求,注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查明当事人实际困难和真实诉求,对症下药,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使纠纷得以根本解决,真正案结事了,促进和谐。

?????四是借助外力,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力争取得行政机关的支持,巧妙借助其掌握的资源,通常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沟通,接受指导,寻找支持。通过内外联动,左右联手,形成协调工作的强大力量,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是自觉接受监督,增强行政协调工作效果。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使党委、人大了解行政审判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党委、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矛盾易激化、群体性的重大行政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让党委、人大及时了解行政审判工作动态,帮助法院解决具体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不重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难。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行政机关认为自己处于管理者的位置,有一种优越感,拉不下面子,对出庭有抵触情绪,对法院的出庭通知有时不以为然,未出庭应诉,不能直接和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有时甚至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纠纷的合力解决,并增加协调沟通的难度。几年来,本院审理的23件各类行政案件,无一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这种不配合情况,给法院带来诸多无奈。

??????二是平等协商难。行政机关往往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意识不强,缺乏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协商的观念,对行政协调工作不是很支持,有时产生行政相对人既然已经向法院诉讼了,那就干脆有法院判决好了的想法,不愿意或配合法院协调,行政相对人往往怨气很大,很难进行协调。因此,往往出现法院一头热,当事人两头冷的现象。

??????三是行政机关领导支持难。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过协调并达成协议,往往还需要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同意,而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出于对自身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和胜败都无所谓得态度,往往宁可判决败诉,也不愿通过协调方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法律支持难。行政协调作为行政诉讼制度外的做法,在法律上产生以下困难:第一、协调意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调意见,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调工作即失败,但却不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协调工作受诉讼期限限制。一方面,行政协调本身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调意见必需实际履行才生效,因此,行政协调往往需要较长的期限,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期限只有三个月,而行政协调并非诉讼中止的法定理由,因此,在诉讼期限完成行政协调的困难较大。

?????五是审理行政案件法官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类型的行政案件不断涌现,这就对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坚持终身学习的理念,随时学习,及时充电,适时更新、丰富知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行政诉讼的新问题、新特点,探索行政协调的新机制、新方法,才能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协调工作的措施

??????一是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找准协调切入点,积极促成行政案件协调解决。如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瑕疵的,从职权主体、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向行政机关指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分析将产生的后果,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改变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争取让原告撤诉:而对于行政行为合法的,则要尽量对行政相对人加强解释工作,告知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使其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建议他们撤回起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二是深化与行政机关良好的行政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继续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为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搭建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和双方对话交流平台,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共同探讨及时寻找解决对策,也有利于具体个案的协调化解,最终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的目标。

??????三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行政案件受理后,首先与行政机关了解其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背景。同时针对某些可能影响到地方政府现象或经济建设发展的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并提出协调解决该案的建议,争取党委、人大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在形成各方合力的基础上,使案件圆满得到协调解决,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和谐修复。?

??????四是继续推行领导包案协调制度。个别行政案件特别繁杂,无论是法律的适用方面,还是案件证据认定方面都比较复杂和疑难。对此我们继续采用领导包案的方法,通过领导带动,穷尽一切办法进行协调,确保案件的协调解决。

??????五是加强调查研究,提高行政庭法官综合素质。加强学习和培训,深入分析新形势下行政审判、行政协调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典型性、普遍、倾向性的问题,加强研究,探索新机制,提出对策,努力开创行政协调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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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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